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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如皋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丁某、许某等四人正驾驶一艘水泥船在如皋司马港河与如海河水域交界处使用吸螺机进行捕捞作业,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其涉案船舶及渔获物。经调查,四名当事人当天使用拖曳泵吸耙刺进行生产性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960公斤。后经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当事人使用的拖曳泵吸耙刺为禁用渔具。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3年2月15日,如皋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送如皋市公安局。目前,该案正处于侦查起诉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非法捕捞的螺蛳属于底栖生物,在改善水质、净化水体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被誉为“水中清道夫”“水体生物净化器”。拖曳泵吸耙刺属于禁用渔具,捕捞对象主要是以底层和近底层的蚬、螺等贝壳类水生生物,其在捕捞过程中对水域底栖生物造成扰动和泵吸捕捞造成底栖生物直接损失,严重破坏作业河区底质,影响资源栖息生态环境,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双重破坏。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显少有移送司法的案件。该案具有一定典型意义,非法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螺蛳,数量达到500公斤以上,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内河非法捕捞起到了威慑作用。
来源/普法宣传
编辑/杨广东